儿童发育疾病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key laboratory of child development disease research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儿研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一 总则

(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和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规范。

(二) 儿研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三)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儿研所目前有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BSL-1BSL-2),可从事非高致病性(第三类和第四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二 生物安全责任

(一)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儿研所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2. 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决定;

3. 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

(二) 儿研所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

2. 负责组织对涉及的生物因子、使用动物、重组DNA以及基因修饰物质的研究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

3. 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保存和使用,实验室安全操作,实验室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

4. 负责组织跟踪国际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最新动态;

5. 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

6. 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

(三) 儿研所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 全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2. 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3. 监督有关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作出停止实验的决定;

4. 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5. 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6. 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报告;

7. 负责对涉及感染性物质的研究计划、方案以及操作程序等,实施前的生物安全审查。

(四) 儿研所生物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技术规章方面的咨询工作;

2. 就技术方法、程序和方案、生物因子、材料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

3. 纠正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4. 在出现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或其他事故时,协助事故调查;

5. 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安全处置;

6. 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各项消毒灭菌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要求

(一) 生物危害评估。在建设实验室或开展实验活动之前,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参照卫生部《名录》组织各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拟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实验活动的危险性、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预防治疗的获得性、防护屏障的安全性、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实验室生物危害评估结果应由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归档保存。

(二) 实验室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三)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

1. 无需特殊选址,可以设置在共用建筑物内;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和设施,有开启式窗户的应设置纱窗。

2. 布局应分实验区和非实验区,二者之间应有效分隔,在实验区外应有实验所需用品的储存、个人物品存放和工作人员休息的空间。实验室的人流、物流也应符合从清洁到污染的要求。

3. 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清洁并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

4. 实验台和橱柜应牢固稳定,实验台面能防水、耐腐蚀、耐热、易消毒。

5. 每个实验室应在靠近出口处设洗手池,洗手龙头应为自动感应式、长手柄式或脚踏式,备有洗手皂液,必要时配备快速消毒洗手液。

6. 室内仪器和物品的摆放合理,便于操作,并应遵循易消毒的原则。

7. 室内应有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的设备和设施。

8. 室内使用的利器应盛放在固定的容器内。

9. 室内照明应保证工作需要,并避免反光和强光。

10. 在出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专门放置实验室工作服。

11. 门口应有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

(四)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

1. 可设在共用建筑内,但应相对独立,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

2. 实验时门应呈关闭状态,在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呈锁闭状态。实验室的门或墙上应有可视窗。

3. 在室内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的型号应根据实验的项目和对象确定。生物安全柜应放在气流流动少,人员走动少,离出口处较远的位置,周围留有一定的空间。

4. 当对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感染性材料样本的操作无法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加装负压罩。

5. 在所在的区域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作好记录,确保消毒效果和使用安全。高压蒸汽灭菌器的安全、计量鉴(检)定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人员应作好使用记录。

6. 在室内应设有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

7. 应保障实验室的通风和换气,可采用自然通风,如采用机械通风,应保证有不少于每小时3-4次的通风换气次数。

8.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保证紧急情况下基本设备的用电需要。

9. 在门口应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

10. 有特殊要求的专用实验室按其要求执行。

(五) 实验室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在生物危害评估的基础上,按防护级别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应有明确的规定。

(六)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个人防护要求:

1. 工作场所应配备有足够的清洁专用工作服和乳胶手套,并有专柜存放。污染的工作服和手套应放置在有适当标记的防漏袋中消毒。

2. 实验时应穿戴专用工作服和手套,手套应戴在工作服外面。穿戴工作服和手套时不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离开实验室之前方可除去手套和工作服。使用过的工作服和手套不得带离实验室,一次性手套和工作服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3. 当防护用品破损或污染物泼溅时应立即更换。

4. 应着不露趾防滑防水的工作鞋。

(七)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个人防护要求:

1. 进入工作场所操作时应穿专用防护服,戴防护帽和防护口罩,必要时使用面部保护装置。

2. 在从事有可能出现渗漏的实验工作时,应穿戴防水鞋或防水鞋套。

(八) 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场所的个人防护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同等级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执行。

(九) 实验室应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对实验活动过程和所有对安全性有较大影响的特定实验活动制定标准操作规程。

(十) 儿研所应按规定向所在渝中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P2实验室还应向所在渝中区公安机关备案。

(十一)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

培训对象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

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消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化学和放射安全、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应急救护等课程。

(十二) 儿研所每一年开展一次实验室相关人员生物安全培训,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十三) 儿研所应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十四) 儿研所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生物安全手册。

(十五)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则不应进入实验区或立即退出实验区。

(十六) 实验室应实行人员进出登记,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特殊情况下,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的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由专人陪同,并做好登记。

(十七) 实验室实行内务管理制度,个人物品不允许带入实验区。

(十八) 对会产生气溶胶或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的样本进行高风险实验操作时(包括离心、混匀、超生雾化和剧烈搅拌等),实验室应使用密封的离心机转子、安全的离心杯或样本储存容器,并只允许在生物安全柜或负压罩中开闭、装载和操作。

(十九) 实验室检测报告应确保生物无害性,宜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在清洁区打印、发放报告。在污染区出具的检测报告,需经消毒处理,达到生物安全后方可发出。

四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

(一) 生物样本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样本采集人员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危害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止扩散污染的措施。

样本采集人员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时间、采集人员等做好记录。

(二) 非高致病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由专人负责,专车运送,运送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关资质,不得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送,运送过程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状况,运送单位、运送人、接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高致病性(或疑似)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三) 单位内部运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

外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50)规定的B类包装要求。

最外层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按规定做好生物安全警示标识。

(四) 实验室保藏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或样本保藏部位为内部治安保卫的重点,有关实验室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执行。

(五).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双人双锁,并建立所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名录清单。

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设立专册(卡),详细记录名称、编号、来源、鉴定的日期和结果、鉴定者、所用的培养基、保藏的方法、传代次数等。

(六).实验室应建立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销毁制度,销毁保存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在专册(卡)上注销并注明原因、时间、方法、数量、经办人等。

五.实验室环境、设备与器材的消毒和废弃物的处置

(一).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工作的类型、操作生物因子的特性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编写包括针对各种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污染状态的消毒程序的操作规程;根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采用有效手段监测消毒效果,并要作好书面记录。

(二).实验室内空气的消毒

1.加强开窗通风,自然通风换气,或采用排气扇通风,机械通风每小时换气1015次。

2.紫外线灯管适用于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的消毒。常用的室内悬吊式紫外灯对室内空气消毒时安装的数量为平均1.5W/m3,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使用循环紫外灯线空气消毒器,连续开机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即可起到空气消毒作用。

4.实验室空调系统应定期维护、清洗消毒,并有书面记录,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三).实验室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地面要湿式拖扫,禁止干拖干扫。可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拖地,消毒剂的用量不得少于100ml/m2。拖把应专用,污染区和清洁区不得混用。使用后,用上述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用水清洗干净,悬挂晾干,最好放在阳光下暴晒后备用。

(四).物体表面的消毒

1.实验台面、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门把手、实验记录夹等可用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有机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擦拭,消毒作用时间1015分钟。

2.若实验台面等明显被传染性标本污染,例如传染性标本和培养物外溢、溅泼或容器打碎,洒落于表面,应立即用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覆盖于污染表面,使消毒剂浸没污染物,保持3060分钟。

(五).一般实验器材的消毒

凡直接或间接接触临床标本或实验微生物的器材均应视为有传染性,均应作消毒处理。

1.金属器材、玻璃器皿

可用压力蒸汽和干热灭菌的方法进行处理。

1)、压力蒸汽灭菌器:121℃,30分钟。

2)、干热灭菌:将待灭菌的物品放入待定的干烤箱内,灭菌条件为:1602小时、1701小时、18030分钟。

2.玻璃器材

使用过的玻璃吸管、试管、离心管、玻片、玻璃棒、三角瓶和平皿等应立即浸入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为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中1小时以上,消毒后用超声波清洗的方法洗净沥干,使用前再进行高压灭菌处理。

3.橡胶制品

橡胶手套、吸液球等受污染后可用0.5%--1.0%肥皂液或洗涤剂溶液煮沸1530分钟,然后清水洗净沥干后,再经121℃、15分钟高压灭菌处理。

4.纺织品

棉织工作服、帽子、口罩等一般放入专用的污物袋中,用70℃以上热水加洗涤剂洗涤。有明显污染时,随时喷洒消毒剂消毒或放入专用的污物袋中,再经121℃、15分钟高压灭菌处理。

5.贵重仪器

如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离心机、酶标仪、PCR扩增仪、气象色谱仪、冰箱、培养箱等不适宜加热、不能用消毒剂浸泡的仪器,局部轻度污染时,可用75%医用酒精擦拭,污染严重或传染性强的,半小时后重复擦拭2次。

离心时离心管未封闭、试管破裂、液体外溢,离心机内部应用75%医用酒精重复擦拭2次,或将整机放入环氧乙烷消毒柜,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环氧乙烷气体浓度为800mg/L的条件下,作用46小时。

6.纸张类

如实验记录纸、化验单等可用环氧乙烷熏蒸的方法放入环氧乙烷消毒柜,在柜内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环氧乙烷气体浓度为800mg/L的条件下,作用46小时。有条件的也可电离辐射方法,无应用价值的应焚烧处理。

(六).手的消毒

1. 处理生物危害性材料时,均必须戴防护性手套。但是这并不能代替实验室人员需要经常地、彻底地洗手。处理完生物危害性材料和动物后以及离开实验室前均必须洗手。大多数情况下,用普通的肥皂和水彻底冲洗对于清除手部污染就足够了。但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下,建议使用杀菌肥皂。手要完全抹上肥皂,搓洗至少10秒,用干净水冲洗后再用干净的纸巾或毛巾擦干。推荐使用脚控或肘控的水龙头。如果没有条件彻底洗手或洗手不方便,应该用酒精擦手来清除双手的轻度污染。

2. 消毒可使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医用酒精或60%的异丙醇等3-5ml,搽于手指、手掌、手背揉搓1-3分。

(七).实验室的实验器材和废弃物处置参照《儿研所实验废物分类收集》。

实验器材和废弃物处置应由专人负责。

实验室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实验用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弃置的菌(毒)种、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在实验室同一建筑内消毒灭菌,达到生物学安全后再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实验用非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应放置在有生物安全标记的防漏袋中送至指定地点消毒灭菌后方可清洗。运送过程中应防止有害生物因子的扩散。

经生物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包装必须符合要求,并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生部门、日期、类别等。

实验废弃物最终处置必须交由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八).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场所的消毒和废弃物处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六 应急处置

(一) 儿研所针对意外暴露和事故等状况建立并制定了意外事件应急处置系统,该应急预案每年培训或演练一次,所有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操作程序等有关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1. 对暴露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生物危害评估。

2. 明确高危险区域和地点。

3. 明确可以暴露于危险或受感染的人员及其这些人员的转移通道。

4. 列出能够接受暴露或感染人员进行治疗、隔离的单位和运送方案。

5. 列出事故处理需要的免疫血清、疫苗、药品、特殊仪器和其他物资的来源。

6. 列出应急状态下所需的装备和制剂的名录及存放地点。

7. 明确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员及其所承担的职责。

8. 其他必须明确规定的事项。

七 附   

(一)本规定由儿研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