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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亮点解读

来源:医务处 时间:2022-03-04 浏览: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共七章67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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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党中央对医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保障等方面提出新要求。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中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法主要亮点

亮点一 更加凸显全社会对医师职业的尊崇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凝练了医务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16字崇高精神,国务院将每年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医师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吸纳,要求各级政府关心爱护医师,推动全社会广泛形成遵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第五条)

亮点二 更加注重医师队伍高质量培训培养

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条件由中专提高到大专。这是基于我国医学教育水平和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做出的修改。突破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这将进一步拓展医师的执业空间,符合临床医学学科融合发展的趋势。(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九条、第十四条)

在“培训和考核”一章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三阶段连续统一的医师教培体系。(第四章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亮点三 更加注重医师权益保障

党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抗击疫情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医师待遇保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

专门增设“保障措施”一章,在人事管理、薪酬待遇、表彰奖励、职业防护、公益宣传等方面做出规定。要求各级政府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为广大医师创造更好条件、营造更好环境,让大家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心无旁骛地为人民服务。(第五章 保障措施)

明确医师自愿参与公共场所救治免责相关条款,公共场所自愿急救保护条款,是《民法典》紧急救治权立法精神的延续。充分体现了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彰显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鼓励医师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亮点四 更加注重医防融合和中西医并重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是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这次抗击疫情给我们最深的启示。

积极总结和吸收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新冠肺炎防控经验写入法律。(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保护中医传承、中西医互学----鼓励中西医相互借鉴学习,建立中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西医结合服务。(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亮点五 更注重补齐基层和紧缺专业短板

加强对基层医师培训指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组织上级医疗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开展培训;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提高能力水平,取得医师资格。

加强基层医师的待遇保障。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等政策,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同时,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

加强对基层的强技术帮扶。执业医师晋升副高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的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服务经历。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新增条款中,医师法吸取了之前出台的一系列多点执业的政策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强调应当以一个医疗机构为主,并办理相关手续,还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补齐紧缺专业短板。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紧缺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完善中西医相互学习制度。(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亮点六 更加注重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对“医师超说明书用药”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和完善。(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

顺应互联网+医疗发展。规定互联网诊疗只能用于复诊,不能用于首诊。(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三十条)

延长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由二年改为三年,合理减轻了医师负担。(第四章培训考核 第四十二条)

设立“终身禁止”制度。对医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